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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盟 陕 西 省 委 宣 传 部 主 办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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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

 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、盟员屈金刚

    今年三十二岁的屈金刚看上去有些单薄,一脸的书生气。然而就是他把一个律师事务所搞得红红火火,如今,在圣地延安,一提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,人们就会想到屈金刚,想到他如何凭着自己的硬功夫为当事人辩护的一幕幕场景,并为官司本身所产生的影响而津津乐道。

    在做专职律师的八年中,屈金刚先后给10多个行政、企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,共办理各类案件300多件,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突出贡献,连续八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,1996年被评为“陕西省优秀律师”,2000年被评为“延安市十佳青年”,同年又被延安市仲裁委员会聘为第一届仲裁员。

    屈金刚1993年毕业于陕西工商学院法律系,同年就考取了律师资格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。1997年,屈金刚毅然辞掉公职,成为合作制的延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人之一。在办案的过程中,他的职业水平和人格魅力使他声誉鹊起,并被推举为主任,1999年该所更名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。谈起那段经历,屈金刚感慨地说:“事务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人手不够,经济严重困难,许多工作都得自己亲自去办,但总算度过了难关。第二个是案源问题。延安经济、文化落后,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淡薄,案源本来就少,加上人们的观念落后,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,首选国资所这些‘正规军’。然后才会选合作所这些‘游击队’。第三个是竞争激烈。当时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正处于变革阶段,一些人冒充律师办案,既破坏了律师的声誉,也对律师服务市场形成冲击。第四是律师自身的情绪不稳定。过去在国资所办不办案办多办少,办瞎办好,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,‘断奶’后不习惯,有失落感。各种问题一齐来,让我心力不济,疲惫不堪。但在司法局领导的积极支持和热情鼓励下,在全所律师的共同努力下,我们咬紧牙关,患难与共,硬撑着度过了建所初期的难关,开始走上了开拓市场的道路。

    律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,这就要求律师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。1999年,屈金刚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班,在校期间,他刻苦钻研,被学校评为“单项积极分子”。他撰写的论文《审理电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点认识》被编入《法律-实务-思辩》一书。不仅如此,他还把提高所里其他律师的素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。为此,所里制定了案件讨论制度,对重大疑难案件内经常进行研究讨论,在此基础上提出辩护、代理意见,以此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。还制定了律师事务培训制度。鼓励律师进行学术研究,撰写论文。两年多来,全所律师有二十多篇论文在有关报刊发表。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,屈金刚还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,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塑造自己。1999年屈金刚当选为延安市第一届青联委员;2000年又被推举为民盟延安市城区综合支部主委。

    服务社会、奉献社会是屈金刚奋斗的最终目标。屈金刚在所里形成一项制度:对于当事人经济有困难的,如下岗职工、农民、未成年人案件,只要找到所里,认为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,给予无偿代理。所里要求每个律师每年代理2—3起援助案件,屈金刚以身作则每年代理5—6援助案件。当我问他,援助案件同样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分文不取时,他的心里是否平衡?屈金刚说:“律师是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生存的,但提供服务的前提是‘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’,有报酬就认真,无报酬就敷衍,那就丧失了律师的良知和道德,就会迷失自我。”他还说:“这样做,一方面是为普及法律尽义务,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唤起群众的法律意识,另一方面也是自己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。”

    他办理的文某故意杀人案是延安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之一。安塞县有个二十出头的小伙文某,正在上技校,偶然机会,认识了一歌厅的女孩,不久既同居。随着交往的深入,文某发现,这女孩不仅和他有这种关系,而且还和其他人也有不正常的关系。正在他苦恼之际,女孩告诉他,她又怀孕了。他前思后想,认定女孩腹中的小生命不是他和女孩的结晶,于是,他提出分手。但女孩及其家人不仅不同意,而且还多次纠缠不休,甚至扬言如果文某不和她结婚,就闹到他所在的学校去。文某后悔不已,痛苦不堪。他苦思冥想,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。就在他最后一次到延安参加毕业考试之后,女孩及其母亲截住了他,要他陪女孩去做人流,否则,以搞臭他相要挟。文某万般无奈,来到医院,并在女孩母亲的威逼下在“家属”一栏签了字。谁想,女孩母亲立即拿着他签字的复印件到安塞县他的家中去要挟。文某心想,我不能再背这个冤枉名声了,就离开了医院,回到安塞县同学家暂住。女孩紧追不舍,母女俩联合在文某家大闹一场,并说只要文某给她8万元,就不再纠缠。文某家人将他找回家,情急之中,拨了“110”寻求帮助。警察将他们带到派出所,批评教育一番后,认定是个人私事,亦不了了之。文某出来后,心情很糟,他在前面走,女孩紧随其后,他不知不觉走到了山上,挺着大肚子的女孩此时走在山路上已力不从心,当走到半山腰时,她喊住了文某,建议坐下谈谈。俩人正在谈时,女孩一时兴起,在文某的脖子、脸上狠劲抓掐,他随后还手,无意中掐住了女孩的脖子,不到两分钟,他看到女孩瘫软在地,他千呼万唤,又做人工呼吸,又做按摩,可惜,这女孩再也醒不过来了。他背起女孩想送医院,天气已黑,结果在回去的路上,双双掉在了一口枯洞里。他奋力爬上来后,看着洞里的女孩,心生一计,将女孩埋了,并在洞口上覆盖了树枝。他惊慌失措地来到了他姐姐家,进门就说:“姐、姐夫,我闯祸了。”随后,他把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描述了一番。事情如此重大,姐姐立即叫来了父母。父母劝他逃走,他说:“我不走,个人做事个人当,如果我走了,万一警察来查,你们都要受牵连,我要自首。”劝说无效后,文某因惊魂未定,就叫他姐夫去报案。当警察来时,他一方面述说了事件全部经过,另一方面,将警察引到掩埋尸体的地方。法院一审判决时,定性“故意杀人罪”,判为死缓。女孩的家人认为判得不合适,进行上诉。文某的家人找到屈金刚,屈金刚在分析了案情后,认为“故意杀人”的定性没有错,但从具体情况来看,应从轻判决,他提出了二条理由:一是普通群众和法律职业工作者对法律的概念和理解不同,就文某本人主观意愿而言,他是想自首,他认为姐夫去报案就是代表他自首,即他愿意承担法律后果,其实,他不知道,“报案”和“投案”的本质区别;第二,当一个人诞生后成活,才算有生命,那么,腹中的胎儿不能算是一条生命,即文某杀了两条人命的说法不能成立。与此同时,女孩的家人通过各种关系,欲置文某于死地。针对屈金刚的辩护,一审期间,检查院进行了抗诉。二审时,省高院判文某为死刑。要改判,就得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。最高人民法院在慎重地仔细分析研究后,认定“律师的辩词是有根据的,撤消二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。”这起历时近两年的案子使屈金刚承受了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,刻骨铭心。但是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出色辩护使他成为检查系统的“名人”,他也沉重地体验到了提高法律意识,加强法律观念是何等地重要!

    听着屈金刚介绍的一桩桩案件辩护过程集锦,我觉得他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认真!百分百地投入!他说:“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,穷人、可怜人的官司,更要去认真对待!”他经常为当事人垫钱。2001年,作为电力局法律顾问的屈金刚就碰到了这样一件官司。

    一位13岁的小孩在院里玩耍时,被变压器的电流击伤,腹部被击穿,右臂和下肢残废,十分惨不忍睹。刚开始,孩子家长并没有意识到可上升到法律范围去追究责任,后经亲戚指点,才将电力局告到了法院。屈金刚和电力局的领导到医院看时,他见孩子可怜,悄悄地塞了100元钱。回来后,他一直做电力局的工作,使电力局领导的思想由“你这么大的孩子玩,自己碰到变压器,责任在自己”发生了根本转变,同意调解。回过头来,他又向孩子家属了解情况,没想到,对方狮子大张口,竟毫无根据地向电力局索要40万元,原因是他们聘请的代理人是根据最后索赔额而索要报酬的。第一次调解失败,电力局领导表态说,让法院判吧,绝对不会超过10万,不管他!屈金刚想到这是个贫困人家,如果真等法院判,只会耽误孩子的治疗,可怜的是孩子!他和法院协商后,取得了法院的支持,让电力局先负给孩子2万元,以作为医疗费用,同时,他就这个问题再一次做通了电力局的工作。可是,由于这个农民对法律一无所知,全凭那位代理人,所以事情几乎弄到僵局。屈金刚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做双方的工作,尤其是在维护电力局利益的基础,从法律保护弱者这个角度去替对方着想,一波三折,终于调解成功,一次性付给孩子家长赔偿金26万元,孩子家长感激涕零。那天,当他得知孩子家长要回家而身无分文时,又塞给了100元钱,此情此景,就连法官都说:“辛亏你们碰到了一位能替你们着想的好律师!”但电力局的领导一时想不通,屈金刚说:“对于一个生命的健康和生命的将来来说,26万元又能弥补多少呢?”他同时还指出了电力局管理上存在的漏洞。因为说得头头是道,有理有椐,最后,电力局的领导不得不叹服这位法律顾问的眼光和口才。

    采访临结束时,我问屈律师,目前,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状况与深化改革、扩大开放的形势以及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要求相比,还存在不小的差距,应在法律哪些方面需要加强时,他说:“一是律师制度要完善健全,律师要发挥应有的作用。因为普通百姓不完全懂法律,而律师在普法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;另外,律师在平衡国家机器,如法院、检察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,使国家机器能有一个良性运转过程,使司法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。二是律师要提高自身素质,加强职业道德建设,努力提高整体形象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,中国的律师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。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,才能应对世界形势的发展。三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。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,更强调要依法行政,这就是说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,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,具有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,养成学法、守法、用法和护法的行为习惯。要真正实行依法治国,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,需要真正落实在行动上,而不是口号上。屈金刚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,在毕业前夕,他写的论文《关于依法治理延安市》就是集中了他对依法治理的诸多思索和远见卓识。